卫生服务 -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结核病特定门诊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09:30:14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持就医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到有资格申请特定门诊的医院填写申请表;
②医院相应专科医生、科主任在申请表上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批加盖公章;
③持规定的资料与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医疗待遇核发科()审核;
注意事项:
1、申请特定门诊所需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由二级以上定点综合医院提供,其中精神分裂症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提供,肺结核活动期由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提供;
2.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以申请特定门诊。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


序号

病种名称

诊断标准

提供资料

条 件

15

肺结核

活动期

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测符合《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

1.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病历复印件。

提供资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及诊断医疗机构的公章。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书或痰涂片抗酸杆菌阳性报告单复印件;

3.其他支持诊断的材料(非必备):PPD强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结果报告单等。


 
 


备注:
  1. 参保职工患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其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此表第16、17、19项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2. 参保居民因患上述规定病种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其中患第1至16项的,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患第17至19项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最高支付限额与年度内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累计计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当年的医疗费用。
  3. 参保人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时,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其中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最高的一种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定额1000元。
  4. 与特定门诊病种疾病诊疗无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居民办理特定门诊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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